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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纠纷 与保险合同纠纷相交叉时的实践案例
来源:张永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9
浏览量:2002

通过这个案例,我就是想让大家了解下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相交叉时的有关知识点, 1、这个案例已在2011年就重型半挂牵引车(对方肇事车)的侵权行为在其交强险及第三人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已足额赔偿了,当事人就其实际损害赔偿不足部分,是否能依据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座位险)合同另行提起保险合同诉讼,并能得到法院支持;2、保险合同纠纷是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个案子之所以关系复杂,就是因为存在着侵权赔偿纠纷与保险合同赔偿纠纷相交叉在一起的案例。

案 情 简 介

2009961340分许,冯某雨天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12国道由北向南行至429km+900m弯道处时车辆发生侧滑,与相向行驶的宁某某驾驶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宁某某及其乘车人孙某某受伤。交警大队于200991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某无责任。原告宁某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二原告与20144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款420000元。

律师分析及意见

本案原告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每人赔偿限额21万元,保险期间为20081223 日至20091222日,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事故发生在200996日,二原告于20144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本案已在2011年就重型半挂牵引车(对方肇事车)的侵权行为在其交强险及第三人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已足额赔偿了,就二原告的实际损害不足赔偿部分,是否可依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赔偿。3、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一、二原告由于本次事故造成损害赔偿额共计为1367199.47元,由于重型半挂牵引车(对方肇事车)在其交强险及第三人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已足额赔偿,但尚有623199.47元未能得到赔偿。《中华人民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依照以上法条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赔偿。

二、合同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不能按照侵权责任纠纷中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宁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座位数,依据其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特别条款约定,包括司机和乘务人员。所以二原告损害不足赔偿部分,应依据座位险的约定进行赔偿,即二原告主张赔偿数额42万元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一份书面赔偿说明认定,1、本案诉讼时效于2013年年初已中断。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所以法院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法院判决二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赔偿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在座位险限额内,扣减每座100元的免赔额,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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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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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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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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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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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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